本协议按下列条款规范IDSOFT Qazaqstan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及提供服务访问的合作公司(“公司”)与用户之间因使用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协议版本最后更新于2018年9月18日
1. 术语及定义
本用户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IDSOFT/公司/所有者 — IDSOFT Qazaqstan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企业识别号170140024707;
1.2. 服务 — 包含数据存储与处理信息系统及知识产权对象(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界面图文设计等)的软件和互联网资源集合,可从各类用户设备及网站经互联网访问,包括通过以下网站 rosta.kz, cabinet.rosta.kz (包括属于这些地址的下级域名)。用户可使用的功能、服务及工具;
1.3. 用户 — 访问或使用互联网资源(包括公司服务)的自然人和/或法人;
1.4. 用户协议/协议 — 本协议以及规定服务运行或使用方式的规则和文件;
1.5. 账户/凭据 — 用户注册时自行创建或之后修改、用于登录授权及访问服务功能的唯一登录名和密码;
1.6. 注册 — 用户为获取特定服务访问权,依服务说明实施的行为,包括提供账户及其他信息(含个人数据);
1.7. 登录授权 — 用户通过服务界面的专用表单创建个人中心并访问服务所使用的用户数据的行为;
1.8. 信息/个人数据 — 用户因使用服务而向公司提供的、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材料及信息。
2. 一般条款
2.1. 本协议文本构成公开要约(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95条第5款, 公开要约 — 包含合同所有必要条件、表明要约人愿与任何响应者按所列条件订立合同的提议)。接受要约即依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396条使用服务。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答复,须完整且无条件。用户实施接受行为即确认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与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合法权利。通过使用服务表达对条款的同意,即构成订立本协议的完整、无条件同意。
2.2. 本合同为公开、可供公众查阅的文件。协议现行版本见 rosta.kz/agreement
2.3. 本协议授予的服务使用权适用于独立国家联合体领土。
2.4. 接受本协议表示用户同意全部条款,相当于订立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因此请仔细阅读。如不同意任何条款,公司建议您拒绝接受要约。
2.5. 个别服务可受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特别规则或协议约束,包括条件、规则及公司与用户书面签署的个别协议。若与本协议冲突或不一致,特别规则或协议优先适用。
2.6. 无论用户是否注册或登录,使用服务(包括浏览其信息)即表示同意本协议,承诺遵守服务使用说明,并承担相关使用行为的责任。
2.7. 用户拥有其创建并通过服务存储的数据。
3. 协议标的
3.1. 公司拥有服务的专有著作财产权,依本协议向用户授予非独占使用许可(以下简称“使用权”)。
3.2. 除非公司另行书面同意,使用权仅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授予用户,不授予任何第三方。
3.3. 用户通过互联网在自有设备(平板、智能手机、电脑等)上为经营活动使用服务。
3.4. 用户应在其服务页面所示日期之前,向公司支付页面所示的使用权费用(以下简称“特许使用费”)。
4.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公司有权:
4.1.1. 因授予使用权而向用户收取特许使用费;
4.1.2. 根据服务类型、套餐内容、季节性、使用地区、地区用户活跃度等因素确定服务价格;
4.1.3. 无需事先通知用户即可修改及改进服务;
4.1.4. 用户违约时可提前单方解除协议,立即封锁访问并终止使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赔偿用户由此产生的损失;
4.1.5. 单方修改本协议条款。修改或补充后继续使用服务并支付使用权费用,表示用户同意这些变更。变更前已付费的使用权按原条件提供。
4.1.6. 依协议条款及哈萨克斯坦法律发起终止本协议;
4.1.7. 为履行本协议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需用户另行同意;
4.1.8. 以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运行信息,包括向其电子邮箱或电话发送广告、资讯及其他消息,或在服务中发布相关信息;
4.1.9. 遵循第6节,以非个性化方式处理用户信息,用于改进服务及收集市场统计;
4.1.10. 如果公司认为用户或其关联方有意或无意实施下列行为,可不经事先通知且不赔偿用户损失,限制、暂停或终止使用权:- 使用服务时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本协议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 不诚信地使用服务;
- 损害服务或其正常运行;
- 尝试未经授权访问服务;
- 造成公司或第三方硬件、软件故障风险;
4.1.11.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12. 本协议赋予公司的地位非独占,公司可自行决定类似协议的条款及签订数量。
4.2. 公司须保障:
4.2.1. 服务功能的实现;
4.2.2. 用户在过去365天内使用服务的访问权限(预防性维护时间除外);
4.2.3. 用户信息在公司服务器存储期间的保密性。
4.2.4. 在通常条件确定的范围内保障用户信息的基本安全。
4.2.5. 在协议有效期内修复用户发现的服务故障或错误;
4.3. 用户有权:
4.3.1. 在协议有效期内依照其条款使用服务;
4.3.2. 依协议条款及哈萨克斯坦法律发起终止本协议;
4.3.3. 提出修改或扩展服务功能的建议;
4.3.4. 使用公司提供的软件,授权公司远程访问以运行或调试服务;
4.3.5.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服务,但不得转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4.4. 用户须:
4.4.1. 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方式及期限向公司支付服务使用费;
4.4.2. 报告所有已知第三方侵犯公司服务知识产权财产权的情况;
4.4.3. 不得以侵犯公司、其他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违反本协议的方式使用服务;
4.4.4. 不得以侵犯公司、其他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违反本协议的方式使用服务;
4.4.5. 仅依照本协议条款并在其范围内使用服务;
4.4.5. 不实施本合同第5.5条所列行为;
4.4.6. 及时通知公司删除服务器信息的需要;
4.4.7. 提供公司履行本协议义务所需的全部信息及文件;
4.4.8. 定期关注本协议的变更。
4.4.9. 以个人账户充值形式预付的未来期间特许使用费,在发生争议时不予退还;
5. 服务使用条款
5.1. 用户不取得服务的所有权或著作权,服务仍属公司财产。双方确认仅转让使用权,不转让占有、处分或所有权。用户无权且不得将服务出售、以其他方式让与第三方,或向第三方转移占有、处分或所有权。服务使用条件不受其功能用途限制,复制也不受此类使用所需副本数量限制。
5.2.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使用服务:- 在自有设备(平板、智能手机、电脑等)屏幕上显示服务的图形部分;
- 使用服务的全部功能。
5.5. 禁止用户:
5.5.1. 对服务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修改程序代码;
5.5.2. 将服务出租或临时提供给第三方,但为用户经营活动使用服务的公司员工除外;
5.5.3. 与第三方签订分许可协议或向其转让服务使用权;
5.6. 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协议。用户确认这些第三方享有与公司相同的权利,包括涉及用户个人数据的权利。
5.7. 用户违约或实施第5.5条任一行为,协议即终止。用户须自终止之时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并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精神(非财产)损害。
5.8. 公司在用户取得使用权后3(三)日内未收到有关权利范围的异议,则视为使用权已完整、适当地授予。
5.9. 协议终止后,公司可销毁或删除用户录入服务的信息。
6. 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政策
6.1. 本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政策(“政策”)适用于公司在用户使用服务期间可能取得的全部用户信息。
6.2. 注册或使用服务即表示用户同意公司存储、处理和转交履行对用户义务、评估服务运行及维护功能所需的个人数据与其他信息。
6.3. 公司承诺不披露用户信息。向依合同履行对用户义务的第三方提供信息不构成违约;依哈萨克斯坦法律合理且适用的要求披露也不构成违约。公司可使用cookies,其不含保密信息,也不传给第三方。公司通过IP地址获取用户位置,除用户欺诈情形外,不用于识别用户身份。
6.4. 用户须立即报告信息被未经授权访问、任何保密违规或疑似违规。为安全起见,用户应在每次会话结束后自行安全退出。公司不对可能的数据丢失或其他后果负责。
6.5. 用户对向公司提供的个人数据准确性负责。
6.6. 用户对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信息负责,并应确保访问凭据保密。用户对使用其信息的全部行为及后果负责,包括未授权访问及自愿向第三方提供凭据。通过或在用户服务内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用户本人实施。
6.7. 用户同意录制电话通话,以提高服务质量并确认其口头陈述。
6.8. 本政策在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6(六)个月内有效。
7. 用户协议期限
7.1. 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时,本协议即生效,不论是否注册,并无限期有效。
7.2. 用户可终止服务访问且无法恢复。此后用户不得重新注册,包括以此前使用的电子邮箱作为账户凭据注册。
7.3. 公司可自行决定终止违反本协议、任何服务条款或运行规则的用户全部或部分访问权限。访问被终止或信息失效的用户未经公司特别许可不得重新建号,包括使用之前的邮箱。不得使用其他用户凭据访问服务。
8. 不可抗力
8.1. 用户与公司(“双方”)对由无法合理预见或防止的情形直接导致的不履约或不适当履约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疫情、战争、军事政变、叛乱、内乱、反恐行动、恐怖袭击、罢工、立法或行政机关行为、火灾、征用、动员、查封、外汇限制、禁运、封锁及贸易制裁。
8.2. 出现第8.1条所述情形时,履约期限相应顺延至该情形持续时间结束。
8.3. 无法履约的一方须立即且不迟于情形发生后10(十)个工作日,以电子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取得收讫确认。
8.4. 第8.1条情形持续超过2(二)个月,或有充分理由认为将超过该期限时,无法履约方可拒绝继续履行。双方须商定行动计划、确定可行方式,并自具备条件之日起完成相互结算。
9. 权利转让
9.1. 公司可将本协议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用户在此同意。
9.2. 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后,第三方有权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
10. 争议及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项下所有争议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
10.3.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 定期扣款条款
11.1. 用户在公司网站使用银行卡支付服务使用权费用,即同意公司随后从该卡定期扣款,无需再次承兑(定期付款)。
11.2. 用户确认,输入卡片资料并完成首笔付款,即构成向支付机构发出的充分指令,授权保存支付令牌(卡片标识符)并在无需用户再次确认的情况下自动扣款。
11.3. 公司不保存用户完整银行卡资料。支付处理、令牌化及支付数据存储由授权支付机构依照国际支付安全标准(包括PCI DSS)完成。
11.4. 用户相应门店已付许可期限到期前24(二十四)小时,系统自动发起定期付款。
11.5. 用户付款即无条件同意通过银行卡定期扣款自动续期服务使用权,直至用户撤回同意。
11.6. 用户可随时撤回定期扣款授权,但须在预计下次扣款日前至少3(三)个日历日向公司申请。请求处理后自动扣款停止。
11.7. 已发生定期扣款时,用户可在扣款后14(十四)个日历日内向公司申请退款。款项退回原付款银行卡。
11.8. 退款到账时间取决于发卡银行,最长可能需要21(二十一)个日历日。
11.9. 如银行卡余额不足、被冻结,或定期扣款授权被撤回,公司可在已付期限结束后暂停服务访问,无需另行通知。

